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度,保证我校教职工出 差期间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勤俭办事、提升效率、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到莱西以外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 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住宿费按实际应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 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五条差旅费纳入各部门、各单位预(决)算管理。各部 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方针,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出差人数超过三人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天数,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的职务、职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往返出差地点的全部公共交通费用)。未按规定职务、职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按职务、职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如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规定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乘坐。其他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应先填写《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乘坐飞机审批单》,严格按照程序逐级审批,机票凭审批单报销。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规定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 8 小时,或者自当晚 8 时 至次日晨 7 时乘坐 3 小时以上的,可购买火车硬卧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
(一)省会和计划单列市地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正处级干部每人每天28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副处级干部每人每天2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00元;
(二)地级市及以下地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正处级干部每人每天24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副处级干部每人每天2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80元。
(三)若参加会议指定宾馆住宿费超出上述标准,可与其他参会单位人员同住。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限额补助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元。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不再报销餐饮票据。
第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餐饮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交通补助费
第十条交通补助费,是指出差期间对出差人员的城市内交通补助费用。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元。原则上出行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等费用不再报销。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交通补助费不予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一律凭会议通知和会议证明(原件)报销。
(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学校不再报销,发放在途期间交通补助费;
(二)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规定执行。发放在途期间交通补助费;
(三)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本规定执行。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
第十三条凡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发放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住宿费按本规定执行,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交通补助费。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另行规定:
1.带队参加技能竞赛。
2.被外单位聘请并取得劳务报酬的。
3.长期在外挂职锻炼或被上级部门借调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期间不执行本规定,按学校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