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校建设,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我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教育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二、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部门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开拓各种渠道募集办学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
(三)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四)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五)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四、学校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计划财务处和后勤保障部统一管理,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事先报告学校审核同意,并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计划财务处和后勤保障部统一管理。
五、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六、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部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附件),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学校审核同意。
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等。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校领导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入账。
八、学校接受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管理应与学校资产管理相结合。计划财务处应建立捐赠资金备查账,后勤保障部建立捐赠物资备查账,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品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
九、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学校计划财务处公章的收据或捐赠证明。
十、学校执行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十一、学校必须尊重捐赠资助方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学校经费结余管理。
十二、学校接受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有效约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学校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工程项目竣工后,学校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十三、捐赠人对于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
十四、学校举行捐赠仪式、冠名、提供捐赠证书等形式予以答谢。
十五、对受赠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使用管理应及时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十六、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