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符合中外合作教育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参照学校现行学籍管理制度的相关精神,结合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教育部批准的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专科教育项目。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的学生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日常学习管理由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并接受合作教育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学生注册
第五条 凡计划内录取到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按照学校现行学籍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持本人学生证到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必须根据学校有关要求按时缴纳学费等费用,未按要求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家庭生活经济困难无法缴清费用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可实行学费缓缴(仅限指学费,其他费用需一次性缴清)。符合减免学费和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课程考核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学习,办理选课、重修、统一考试、缓考等手续,并按照学校现行学籍管理、课程考核及重修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在期末考试中作弊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按照学校现行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若我校与外方院校签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对特定课程的考核、补考与重修等有特殊规定的,遵照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至校内其他专业的新生,若在到校报到后的第一学期内有意愿转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需出具个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且足额缴纳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获得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籍,并进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习。具体程序按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不允许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转学问题参照学校现行学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办理休学与复学手续参照学校现行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业警告、降级与退学
第十五条 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业警告、降级与退学等问题参照学校现行学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培养模式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我校与合作的国(境)外高校共同制定,由专业所在学院按照学校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基本学制为全日制三年,采用“3+0”模式培养。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延长修业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延长修业等问题参照学校现行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协议规定学生在完成中外双方联合认定的培养计划,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且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赴国(境)外就读的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前,一般应在我校修完前期规定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如未在规定学期修满相应学分的,则必须在国(境)外学习结束返校后,在有效的学习年限内补考或重修有关课程,取得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列事宜,按照教务处现行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工作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合作教育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