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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制度(试行)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制度(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校使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广大教职员工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现代意识,面向全校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语言(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推行规范汉字(以《汉字简化方案》为准)。

第二条 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使之成为常设机构,充分发挥其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作用,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有检查和改进措施。

第三条 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长期规划,语言文字年度工作计划,按期检查评估,期末写出总结,切实做到有计划有总结。积极派出人员参加上级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培训,并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普通话培训和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竞赛活动。

第四条 学校将普通话合格作为聘用、录用教师条件之一,实行教职工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非教学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五条 建立教师使用规范语言文字评比制度,制定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将有关要求纳入校规、教学管理、教学规定、教职工的评优、评职、晋级、教师业务考核及学生评优制度。

第六条 充分重视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工作,创建规范、健康的校园语言文字应用环境和校园宣传阵地,努力营造“人人讲好普通话,个个写好规范字”的良好氛围。发挥校园广播站和校园橱窗的语言文字宣传示范作用,在校园内张贴宣传《语言文字法》及其它宣传材料,设立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栏,在办公楼、教学楼内、走廊等处设立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标语牌、宣传牌,定期开办“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语言文字宣传专栏。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档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加强学校语言文字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学校公文、教师教案、讲义、课件、板书、试卷、批语、评语以及学生作业等必须用规范汉字,学校刊物,橱窗、墙报、校训、班训、标语牌匾、校园网、校内通知、布告栏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将普通话作为校园语言、教学语言,学校所有会议的发言、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的课上回答问题一律使用普通话。积极参加并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做到活动前安排计划,活动中积累资料,活动后写好总结。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竞赛,如普通话朗读比赛、演讲、辩论赛、征文、主题班会等,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提高师生对语言文字的重视程度。

第九条 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国家语委、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文件精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坚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发展的高度认识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从法纪观念的高度认识语言文字工作的必要性和责任;大力开展语言文字建设活动,提高学生素质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生全员测试制度。

第十条 全面实施学校语言文字建设,对全体师生进行必要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训练。制定各级目标,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建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检查制度,督导、检查各处室、各年级组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做好学校年度语言文字工作总结和各项活动总结、表彰工作。

十一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