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学生的学业管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学校三结合的教育功能,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一学期内,学生不合格必修课程达到3门及以上,学校予以学业预警。
第四条 学生累计三个学期受到学业预警,且不合格必修课程达到5门及以上,学校可予以留降级,每学年秋季学期处理。
第五条 学业警示办理流程
(一)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各学院教科办公室审查学生成绩,统计符合学业预警条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审核并形成各学院学业警示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公示。
(三)各学院教科办公室打印学业警示通知书,辅导员向学生下达通知书,要求学生签字确认。
(四)辅导员将学生的学业警示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将通知书寄给学生家长。
(五)辅导员将学业警示通知书回执、通话记录、与学生谈话记录等文字、电子材料报综合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辅导员约谈受到学业警示处理的学生,帮助分析原因,使其重新端正学习态度,并做好对其学业的帮扶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必修课程包括理论和实践课程,统计范围为补考后课程成绩。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学生,其他学生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级学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