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应急管理信息 - 突发事件应急

突发事件应急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校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各部门、二级学院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突出保护校园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学校所属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和所属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负责人不得对消防安全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经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务室、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四)供水、供电、供气、空气能新风机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八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需有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参加。施工部门、二级学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校内因实施新建、修缮施工项目和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原因需进行动火作业或使用动火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需申报动火作业的部门应到安全管理处开具动火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培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学校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学校及校内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审批后方可开设。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学校及校内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学校及校内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及校内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六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结合实际情况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

第十八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织进行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责任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及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责任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奖励

对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灾发生的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特别奖励。

对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表现优秀的部门、学院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个人给予警告、通报、记过等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1.未按照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盗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遮挡消防设设备、器材的部门、学院辖区消防器材损毁、丢失,且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跟进维修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学校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部位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在校园及公寓内焚烧垃圾的;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及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6.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建立部门消防档案或档案不完整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7.不配合或阻挠公安消防机构、学校开展防安全检查,不能及时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消防整改意见整改的。

8.明知本部门职工或负责区域内有违反学校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法律法规、操作规章行为而不进行制止的。

9.在工作场所、公寓内私自存放、使用易燃、有毒和腐蚀性危险物品的。

10.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阻碍火灾调查的。

11.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

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后勤保障等系列制度的通知》(山文发〔2021〕8号)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