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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校交通安全

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校园车辆行驶及停放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做好涉校涉生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制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校内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外协单位、来校公务的校外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本单位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1.未经安全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设置、移动、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2.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安全管理处备案,施工过程中施工部门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第一时间将道路恢复完好。

3.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消防标识除外)。

4.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根据责任部门(区域),由相关的处室、二级学院及时设法排除,不能排除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6.根据学校安排或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部门、车辆、人员必须配合并严格遵守执行。

7.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校内主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服从保安值班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1)机动车入校时,前后车需保持安全距离,严格执行“一车一杆”。

(2)来校的公务和社会车辆须进行报备审批,通过后配合门岗核验方可通行,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

(3)公安、消防、部队、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可随时进入校区。

(4)进入校内的施工、运送货物等其他运输车辆,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后,到安全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入校。

(5)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以及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区,如果有十分必要的原因须由校内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6)禁止违法营运及大排量跑车、摩托车等车辆入校。

(7)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到学校统一规划停车位,并严格执行一车一位,车头朝外有序停放;所有车辆不得在指定停车位以外区域停放,如因施工作业,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临停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车辆即停即走停靠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8)驶入学校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志指示,安全文明驾驶。

一是沿路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二是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内禁止鸣笛;三是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四是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9)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实施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通报等处理措施。

(10)大型活动需要车辆进入校园,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安全管理处报备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服从校内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11)所有车辆禁止在校园营运,未经审核批准的任何车辆禁止私自接送学生。

8.非机动车管理

(1)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距离校门口约15至20米处,需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人力客运三轮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

(2)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是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二是校内道路非机动车限速10公里/小时,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三是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3)自行车载物,要求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高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三轮车载物,要求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10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1米。

(4)非机动车必须遵守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停放时必须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及消防通道。禁止私接电源进行电瓶充电,车辆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

9.行人管理

(1)在校内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在道路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禁止走路看手机等不安全行为。

(2)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不得有打球、嬉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3)本校教职工的子女(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10.部门、二级学院交通管理

(1)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贯彻落实上级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及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2)学校公车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确保车辆安全出行、遵规守法,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租用外单位(公司)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单位(公司)的车辆。

第六条 交通事故处置

1.在学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急救中心求助(拨打120)和公安交通部门报警(拨打122),同时报告安全管理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3.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制度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向公安交通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安全管理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条 监督与处理

1.对违反本制度的以教育警告为主,对经劝告、教育、制止仍不改正的可采取通报所属部门、公开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交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2.入校车辆不遵守临时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方案,安全管理部门可采取通报所属部门、公开通报等措施。

3.无相关手续强闯校门、故意停车堵门等不服从管理的,所驾车辆永久禁止入校。如造成设施毁坏则按市场价格照价赔偿,如构成治安事件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4.对校内行驶车辆不遵守交通标识、不文明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或一年内交通违规达三次的将取消该车辆的入校资格。

5.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涉牌违法行为的入校车辆,一经发现将报告交警部门进行依法处理,本车辆永久禁止入校,对责任部门及本人进行相应处理,并纳入部门及个人考核。

6.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本制度的,一般处以警告教育。如非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除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外,并相应处以公开通报、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

7.机动车及非机动车有阻碍消防通道、影响交通秩序的违规情况,将进行锁车、牵引车辆等处理,因拖车或牵引车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对阻碍消防通道、严重影响校园交通秩序、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的车辆将取消该车辆入校资格,产生不良影响的,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对责任部门及个人依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

8.因公预约入校的公务及社会车辆违反学校交通管理制度的(超速、未按制度停放等),追究其校内被访部门责任人责任。

9.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进入校门时,车辆连续通行时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闸机落下再次开启后才可通行),未按照要求执行一车一杆通行制度,导致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辆发生撞杆、伤人事故,由驾驶人及骑行人承担一切后果(赔偿损坏设备的维修更换费用)。道闸杆按每根500元收取,其他设施按厂家提供标准收取。

10.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违反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纳入年底安全考核。

第三章

1.本制度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并执行。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后勤保障等系列制度的通知》(山文发〔2021〕8号)中《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